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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场租补贴的申报指南
来源: | 作者:云创 | 发布时间: 2022-08-18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广州南沙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

场租补贴的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第十八条及《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穗南开科规字〔2020〕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二)点。

3.《关于延续实施穗南开科规字〔2020〕1号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科规字〔2021〕1号)


二、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2021年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且申报奖励时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由广州市以外地区变更至南沙区,且迁入南沙区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申报单位自迁入至申报补贴时均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4.申报单位于2021年在南沙区租赁办公场地。


三、申请时间

申报单位可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其2021年实际支付场租给予补贴,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五、申请材料

1.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原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4,原件,加盖公章)。

4.若承诺书是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须另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授权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核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自迁入至申报补贴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原件)。

6.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原件)。

7.办公场地租赁合同、2021年支付场地租金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商业银行出具的企业账户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须按封面(附件1)、目录(附件2)、材料1-8项的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装订或胶装成册。


六、受理部门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22210855;邮箱:nanshazcdx@qq.com。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20-39078191

邮箱地址:1024727729@qq.com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按要求将填写好的整套申请材料扫描上传系统申请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系统上传的材料一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部门核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区内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商区内有关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及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3.审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区政府对支持对象的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


4.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申报单位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不予奖励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单位(个人)及申请企业;重审认定予以奖励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兑现。


5.事后抽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统计部门,分别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承诺期内申报单位注册地搬离南沙、减少注册资本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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