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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条件调整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270b8b | 发布时间: 2020-06-30 | 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用人单位、办事人员: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相关规定,7月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申领条件调整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调整为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4、补贴对象调整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三)温馨提示

 相关补贴办事指南的完整内容,可点击本微信公众号底部菜单 [政策宣传]→ [办事指南] →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进行查看。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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