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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小巨人项目

广州市科技小巨人项目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申报条件与标准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企业已通过综合创新形成自己的创新模式,取得了核心竞争力;

2.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时间1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已获广东省科技厅公示但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可申报;

3. 拥有以企业核心技术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按申报书提交日计算),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发明专利授权或植物新品种权1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或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要求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总数3件或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 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上年度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在40%以上。
       7.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比例给予每家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企业总额6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年内按照3:2:1的比例分年度拨付,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补贴。

三、申报时间

按当年主管部门通知指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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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申报条件与标准

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高成长性或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创新中小企业。

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者企业已通过综合创新形成自己的创新模式,取得了核心竞争力;

2.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时间1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已获广东省科技厅公示但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可申报;

3. 拥有以企业核心技术申请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按申报书提交日计算),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其中一项要求:

(1)发明专利授权或植物新品种权1件或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件或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要求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总数3件或以上。

4.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5. 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 企业经营情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2)上年度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在40%以上。
       7. 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比例给予每家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入库企业总额6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年内按照3:2:1的比例分年度拨付,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补贴。

三、申报时间

按当年主管部门通知指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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